7月24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征询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的解释。《条例(修改草案)》严苛按照上位法规定的内容,减少了7类禁止性活动,构成了禁令在保护区内展开采伐、耕种、狩猎、捕鱼、治病、垦殖、烧荒、矿区、采石、挖沙等10项禁止性活动。祁连山是我国西部最重要生态安全性屏障,生态区位极其重要。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归属于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其总面积为1987200万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04067.3公顷,缓冲区面积387371.4公顷,试验区面积1095761.3公里。《条例(修改草案)》共计三十一条。严苛按照上位法规定减少了7类禁止性活动,还包括禁令任何人转入保护区的核心区;禁令在缓冲区积极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等,并将原《条例》第十条“禁令在保护区内展开狩猎、开垦、烧荒等活动”改动为“禁令在保护区内展开采伐、耕种、狩猎、捕鱼、治病、垦殖、烧荒、矿区、采挖沙等活动”,使规定的禁止性活动与上位法规定完全一致。
《条例(修改草案)》还移除了不合乎上位法或国家政策规定的条款,移除了在缓冲区“可以专门从事摄制影片”、在试验区可展开“地质勘测、多种经营活动”等不合乎上位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内容。对阐释不精确的条款展开了改动完备,具体了保护区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处罚依据。《条例(修改草案)》明确提出:禁令在保护区内捕猎、捕猎和并购、走私野生动物。
禁令在保护区散放、野放从区外山坡的野生动物。作好经常性的森林屏蔽工作,禁令纵火烧荒。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为保护区森林屏蔽期,在此期间,不准野外用火;确实只用火的,须经维护车站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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